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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: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5幢5楼555室
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》规定:武器装备论证、研制、生产、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、研制、生产、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,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。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,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、生产、维修任务。
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B-2009《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》,发布于2009年12月22日,2010年4月1日实施,国军标GJB9001C-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,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,在2017年07月1日实施,GJB9001是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。
一、申请国军标的企业单位
1、尚未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,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;
2、已取证但面临监督审核的企业;
3、证书即将到期,需要重新申请的企业。
二、申请单位基本条件
1、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、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。
2、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,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。
3、企业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认证推荐意见。
三、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
1、申请书
2、军代表推荐意见书(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)
3、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(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)
4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
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(复印件)
6、产品实现流程图
7、主要设备一览表
8、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。
注: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,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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